發(fā)布日期: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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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過審慎平衡消費者和企業(yè)之間的利益,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實施19年后迎來首次大修時,對企業(yè)影響最大的“懲罰性賠償上不封頂”最終沒有進入《消法》修訂的草案,取而代之的則是將原有賠償上限由兩倍調(diào)高至三倍。記者了解到,在修訂討論過程中,除了提高賠償上限至三倍以外,消費者概念范圍擴大與否、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否適用等問題都曾引起多方激烈爭論。作為一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如何在企業(yè)和消費者利益之間取得平衡,考驗的是立法者的智慧。
修法進度
本月進行首次審議
現(xiàn)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于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法首先確立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平等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為維護消費者利益、規(guī)范商家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方面做出了貢獻。但是該法實施19年以來,未進行修改,難以適應當前的社會經(jīng)濟變化?!断ā访黠@滯后、亟須修改。
早在2009年,國家工商總局就已牽頭啟動《消法》的修訂工作,2010年已將《消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報送國務院。目前,修訂稿已上報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據(jù)了解,在即將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4月23日至25日),《消法》修正案將進行首次審議。
一位參與《消法》修改工作的專家介紹,此前修訂稿中涉及消費者概念范圍擴大、懲罰性責任提高、消費者反悔權等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經(jīng)濟法研究所主任吳景明教授參與了《消法》的修訂研討工作,年初修訂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時,曾經(jīng)組織專家進行研討。此后修訂稿處于保密狀態(tài),即便是參與草案研討的一些專家對于最后送交審議的版本也不甚了解。
熱點一 取消主觀過錯限制 提高賠償標準
賠償標準低,是現(xiàn)行《消法》的一個主要問題。一位參與《消法》修改工作的專家介紹,《消法》修訂稿中取消了經(jīng)營者主觀過錯的限制?,F(xiàn)行《消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此前,消費者需要證明經(jīng)營者在主觀上具有欺詐故意的情形下才能夠適用懲罰性賠償。另外,修訂稿還修改了賠償金的倍數(shù),從現(xiàn)行的兩倍增加為三倍。
專家觀點:仍有較大修改空間
雖然懲罰性賠償倍數(shù)提高,但是法學界仍認為此條款有較大修改空間。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參與了《消法》修訂。“我建議《消法》修改第四十九條時,要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再限制賠償倍數(shù),可以采取‘上不封頂’的原則,以達到懲罰威懾不法行為、預防類似行為再次發(fā)生的目的。”劉俊海說。
而吳景明教授則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已經(jīng)成國際通行的法律制度,對于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近期,美國一名消費者花32萬美元,買到了24瓶假紅酒。該消費者到法院起訴,要求商家退還他購買紅酒的費用。法院裁決商家不但全額退回消費者所支付的金額,還宣判消費者可獲得1200萬美元的賠償金。但是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真正的懲罰性賠償?shù)膬r值是在于懲而不在于賠,應當以加害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和對他人安全的危害程度作為依據(jù),上不封頂。“當前有些商品價格不高,比如牛奶等食品,但是與消費者生活有密切關系,如果只是機械地按倍數(shù)賠償,難以懲治不法商家。”吳景明說。
熱點二 “消費者”概念如何界定
在近些年來,對《消法》適用范圍有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對《消法》中“消費”和“消費者”這兩個概念上的界定問題?,F(xiàn)行《消法》第二條將消費者定義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
劉俊海教授建議,《消法》的適用范圍要進一步拓展。從消費層次來講,生存型消費、發(fā)展型消費、享受型消費、奢侈型消費都應該納入進來。除了囊括物質(zhì)性消費品以外,還應該囊括文化生活、精神生活、教育生活、體育生活,甚至衛(wèi)生生活等方面的消費品。吳景明教授則建議,對消費者概念范圍應該擴大,可以采取排除法。要明確哪些行為不屬于消費,哪些主體不屬于消費者。除此之外,都可以適用《消法》。
熱點三 是否賦予消費者“后悔權”
是否賦予消費者在一定范圍內(nèi)的“后悔權”成為這次修法過程中爭議較多的一個問題。
劉俊海教授數(shù)年前就曾主張,《消法》中加入“后悔權”,也就是消費者在一個期間內(nèi)可以無條件退貨。他認為,近年來,在一些新型購物領域,比如網(wǎng)絡消費,經(jīng)常會有商家忽悠消費者,讓消費者在頭腦發(fā)熱的情況下簽約。“賦予消費者‘后悔權’,有利于商家建立誠信機制。”劉俊海說。
一位參與《消法》修改工作的專家介紹,雖然修訂稿的許多條款對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有利,但是立法過程中阻力也很大。比如“后悔權”是否增加,有關方面則認為《消法》中加入“后悔權”會顛覆契約精神,也有損商家的利益,不利于經(jīng)濟發(fā)展。
熱點四 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否適用,也是此次《消法》修改之中的爭議問題。
吳景明教授介紹,現(xiàn)行法律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只適用于人身傷害案件之中。但是,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某些商品消費中也會造成消費者的精神損害。比如,有的消費者把親屬唯一的遺照儲存在硬盤中,去影樓沖洗,結果遺照被商家損壞,而且無法恢復。如果只按物品價值賠償消費者,顯然有失公平。“我建議,《消法》中應該增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以便全面保護消費者權益。”吳景明說。
熱點五 如何強化舉證責任倒置
在追責機制方面,現(xiàn)行消法的規(guī)定也不盡完善。
劉俊海指出,我國當前存在著消費者維權收益與維權成本之間的嚴重失衡現(xiàn)象,廣大消費者“為追回一只雞,就要殺掉一頭牛”。“為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建議立法者明確消費者支付的合理律師費由敗訴的失信方承擔。”劉俊海說。
同時,對于消費者舉證門檻過高的問題,學界多年來呼吁強化舉證責任倒置,增加經(jīng)營者的舉證責任,以此來降低消費者維權的門檻。不過,在過往的經(jīng)驗中可以看到,一旦經(jīng)營者侵權涉及眾多消費者,由于集體行動成本較高,維權的過程也往往較為困難。
綜合《中國經(jīng)營報》、《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