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1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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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來電咨詢:自己的老公有點家庭暴力傾向,不喝酒沒事,一家人其樂融融,喝了酒則表現(xiàn)得有點暴力,摔東西、打人。由于是家務(wù)事,自己也不好向其他人求助。孩子還小,不想因為這事破壞了這個家庭。想問問誰能管管家庭暴力行為?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wù)熱線答復:《婚姻法》對“家庭暴力”行為實行嚴懲,因此,定義“家庭暴力”顯得非
常重要。“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去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如實反映情況,這些單位應(yīng)當予以勸阻、調(diào)解。受害人的親友、鄰居、同事知道情況的也可以向上述單位報告情況。公安機關(guān)對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也有勸阻制止的義務(wù),但是并不能主動對實施暴力者進行處罰,除非受害者已經(jīng)提出了申請。
當家庭暴力行為到了非常惡劣的程度,就上升為犯罪行為了,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向施暴人提起自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經(jīng)偵查情況屬實的,施暴人最多會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的刑罰。這種情況,必須要受害人自己主動提起訴訟,否則司法機關(guān)不會主動進行懲罰。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