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民間借貸“借條”官司逐年增多

如何打借條最保險 聽法官怎么說

發(fā)布日期:20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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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20多起民間借貸借條糾紛,數(shù)量較往年有所增加,并且出現(xiàn)了不少新情況。”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告訴記者,一些朋友間因為借條沒打清楚,最終反目成仇。法官提醒群眾,借條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數(shù)量逐年攀升,在打借條的時候一定要把握好細節(jié),可以為日后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打完借條 親友翻臉
今2012年9月,兩起曲折的借條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審理終結(jié)。
第一起是叔叔楊某告侄子王某。王某從2007年11月開始多次向叔叔借款。后經(jīng)催要,王某幾經(jīng)償還,仍欠叔叔46萬元,2009年9月,叔叔讓王某立字為據(jù),約定2010年3月還清欠款??赏跄秤謨斶€了10萬元后就沒了下文。在這張借條上,還有兩個借款人李某、尹某也簽了名。其間,王某因日?,嵤氯菒懒藯钅?,楊某一氣之下非要王某償還全部剩余款項,尹某借機稱:“既然你非要讓他還,那我就不還了。”并經(jīng)楊某同意在借條中自己的名字前加上“證明人”三個字。王某則堅持:“借條上有三個人的名字,我們仨約好我還10萬元,其余的他倆還。”
第二起是郭某買房,向于某借款,由蔡某、張某二人擔保。在打借條之前,郭某向蔡某、張某說明“因購房需要2萬元,請你們共同進行擔保。”二人同意后,郭某拿來一張空白紙,蔡某、張某覺得平時都是好哥們,便緊挨著郭某的名字匆匆簽了名,并注明是擔保人,擔保期限至還款人還清止。但等到于某拿著借條找二人還錢時,二人傻了眼:紙上的借款金額竟然是14萬元!由于郭某無力還款,于某要求蔡張二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蔡某、張某卻懷疑郭某和于某串通詐他們的錢。
還款過程易遇“三變”
“由于借條是審理民間借貸官司中的王牌物證,在實際情況與借條表述有距離時,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主張的隱情沒有對抗借條表面信息的證據(jù),會吃啞巴虧,喪失法律的救濟。”主審法官介紹。經(jīng)過了時間、情事變遷,原先的事實會顯得越來越模糊。法官稱,借條易遭遇三變:一是人變,還款過程中發(fā)生債權(quán)債務轉(zhuǎn)讓、自然人或法人的死亡、消滅;二是款變,部分款項歸還或還舊債貸新款;三是字條變,單方修改借條內(nèi)容,愈發(fā)使事實撲朔迷離。
法官分析,在楊某訴侄子王某一案中,尹某事后修改了借條,在自己名前加“證明人”字樣,試圖將三人共同債務變?yōu)橥跄骋蝗说膫鶆?。根?jù)我國《擔保法》,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免除部分共同債務人的債務,但前提是不能因此加重未被免除者的義務,除非對方愿意。一經(jīng)免除,這部分債務也應從總債務中免除。所以本案中,享有債務免除權(quán)的人是楊某,并且他應以書面的形式明確提出,其他人單方做出或未明確做出的行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認為楊某的借條仍屬三人共同債務,楊某可以向任意一人主張全部債務,具體每個人償還多少,可以按共同債務人之間的內(nèi)部約定。但這個內(nèi)部約定并沒有經(jīng)過楊某同意,只在王、李、尹三人間生效,王某不能因為還過內(nèi)部約定中的10萬元而撇清債務,他可以還清所有債務后向李、尹二人追償。
在郭某借款,蔡、張二人擔保一案中,顯然蔡、張二人在簽字時存在明顯疏忽大意,在沒有寫明款項的空白紙上簽字的行為等于埋下定時炸彈。即使正如他們所言,于、郭這對債權(quán)人和債務人串通欺詐他們,他們也沒有證據(jù)對抗白紙黑字的借條。“擔保期限至還款人還清止”的約定,在《擔保法》中視為對保證期間的約定不明,于某在保證期間內(nèi)主張權(quán)利,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的意義就是與債務人相同的義務。
打好借條謹記“三要”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大量增多,辦案法官總結(jié)稱,過去,許多人礙于情面不打借條,或償還債務后不及時銷毀借條,覺得那是有損感情的事?,F(xiàn)在,人們漸漸有了打借條的意識,但還不知道如何打才能既保證好借好還,又保證友情長存。我國《擔保法》已對如何打借條作了諸多明細規(guī)定,群眾應通過學習法律,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法官提醒,打借條最重要的三件事一定要注意:借條要件一定要準確無誤,包括借款金額、利息、借款時間、還款期限、債務人、債權(quán)人簽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角色,進而明確自己在債權(quán)債務中承擔的責任。尤其是在多人簽字的借條上,有債權(quán)人、債務人,還有擔保人、見證人,如果是擔保人,又分一般擔保,或是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責任是與債務人有先后之分,而連帶責任則與債務人承擔并列還款義務,如果不明確注明,將依法視為約定不明;在還款的過程中,由于時間漫長,一旦發(fā)生情事變更,不要擅自修改借條,一定要在雙方協(xié)商的基礎上及時做出與事實相符的雙方都認可的更新或修改。(本報記者 劉曉群 通訊員 周愛省)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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