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借條“羅生門”

擔保借款您注意約定保證期限了嗎?

發(fā)布日期: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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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時間被改,誰來償還借款?濟陽縣法院近日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蹊蹺的是,被更改的不是借款金額,而是借款時間。
2011年3月,王某向濟陽縣法院提起訴訟,訴稱趙某向王某借款54000元,約定使用期限16個月,由姜某為其提供連帶擔保。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趙某催要,趙某一直未還。王某請求法院判決趙某和姜某償還借款54000元。這本是一件普通的民間借貸案件,雙方對于借款事實、借款金額都沒有異議,有異議的居然是借款日期!在借條及擔保承諾書上日期均為2009年7月20日,而兩位被告卻一致主張借款日期為2007年7月20日。
誰在說謊
被告姜某稱,2007年7月20日自己為被告趙某擔保借款,2009年7月20日沒有為被告趙某做過擔保,姜某認為借條的日期是原告王某篡改的。被告趙某稱姜某只為自己擔保了2007年7月20日借王某54000元這一筆借款,同時該筆借款實際是50000元,借條上寫了54000元,其中包括了4000元的利息。關(guān)于借條的時間由2007年改為2009年,被告趙某毫不知情也從未改動。
原告王某則堅稱,時間的改動是因為借款到期后被告趙某想繼續(xù)使用,被告趙某和姜某在王某的辦公室親手將借條和擔保承諾書上的2007年改為2009年,當時只有原、被告三方當事人在場。
“2007”還是“2009”
在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條和擔保承諾書中,時間均為2009年7月20日,其中的“9”有明顯更改痕跡。原、被告三方均無證據(jù)證明借條和擔保承諾書是由誰更改的。根據(jù)一般經(jīng)驗法則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如果借條和擔保承諾書是被告趙某及姜某更改的,其應(yīng)當會在更改處簽字或按手印予以確認,而本案中涉及的借條和擔保承諾書均未得到當事人本人的確認。另外,由于借條和擔保承諾書均由原告王某保管,其主張借條和擔保承諾書系由被告二人更改,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應(yīng)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zé)任。故法院認定,借條和擔保承諾書的時間不是被告姜某、趙某更改的,借條和擔保承諾書實際形成時間均為2007年7月20日。
誰動了欠條
在事實面前,王某終于低下頭承認了是他更改的時間。王某在數(shù)十次催要和查詢中知道了趙某由于投資失敗沒有了償還能力,眼見自己的本息可能一去不回,想起還有個“有錢”的擔保人,經(jīng)詢問專業(yè)人士,王某得知由于姜某出具的擔保承諾書中未約定保證期限,故其承擔連帶保證責(zé)任的保證期間應(yīng)為借款期限16個月屆滿之后的6個月,即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而這個時間早已過去,如果將借條及擔保承諾書的日期改成2009年,就可以讓擔保人償還借款。
誰來還錢
法院最終認定,趙某向王某借款,約定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出具借條并提供擔保,該借款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王某與趙某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趙某未履行還款義務(wù),對引起的本案糾紛,依法應(yīng)承擔法律責(zé)任。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趙某償還原告王某借款。
(于昌洋 邱茹)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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