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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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盡管“ 醉 駕 入刑”實施已近一年,但圍繞“是否所有的醉駕都應一律入刑”、“目前公安交管部門判斷醉駕標準是否可以改進”的爭議一直存在。“醉駕入刑”如何細化執(zhí)法和進一步提升效果,社會各界拭目以待。 “醉駕入刑”深入人心 “醉駕入刑”效果如何?3月3日,清華大學法學院邀請部分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和法學界、實務界人士進行了研討。 盡管從2010年8月“醉駕入刑”寫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開始,有關爭論就一直沒有停止,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酒后駕駛和由酒后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明顯下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從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酒后駕駛23.8萬起,較2010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酒駕駛3.8萬起,較2010年同期下降45.3%;全國因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死亡716人,較2010年同期減少205人,下降22.3%。 全國政協(xié)委員、法學家楊海坤說:“‘醉駕入刑’一年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這是一個艱難而巨大的轉變,是國家和社會文明的進步。” 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內保大隊大隊長宋玉蘭認為,“醉駕入刑”的初步效果非常好,“我在各種場合聽到過老百姓的反映,人們對于酒駕危害性的認識已經越來越深刻。” 但是,近一年來,圍繞著“是否所有的醉駕都應一律入刑”、“目前公安交管部門判斷醉駕標準是否可以改進”的爭議一直存在。當天與會的不少人士紛紛表示,“兩高”應該盡早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廓清這些疑難問題。 “一律入刑”有些矛盾 “醉駕入刑”曾經歷過一番博弈??紤]到犯罪記錄對個人的影響甚大,公務員在觸犯刑律后將被開除公職,《刑法修正案(八)》最初的草案規(guī)定,醉酒駕駛必須達到“情節(jié)惡劣”,危險駕駛罪才能成立。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一審時,有人提出這樣處罰面太窄,與民眾要求嚴懲醉駕的呼聲有距離,于是,后來的第二、三審直至提交表決的草案都刪去了“情節(jié)惡劣”的表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曾在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解釋,對醉駕規(guī)定得嚴苛一些并無不當,如果規(guī)定情節(jié)惡劣才入罪,民眾會覺得法律越改越松。 最終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沒有明確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或情節(jié)惡劣作為醉駕入罪的前提條件。但是,有學者認為,這樣與《刑法》第13條規(guī)定的“危害社會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能存在矛盾。 當天的研討會上,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凌云舉例說,如果有人醉酒后在停車場挪車,沒有發(fā)生事故,后被交警查獲,訴至法院,法院可以依據(jù)《刑法》第13條認為不構成犯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 對這些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醉酒駕車行為,如果按照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僅能處以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處罰的力度明顯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之前,第91條的原條款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處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實踐中,有的地方明確要求對醉酒駕車采取“零容忍”,一律入刑,檢察機關不能不起訴、法院不能不判決。這種做法雖然解決了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處罰的銜接問題,但似乎與《刑法》第13條規(guī)定并不吻合。 事實上,早在2011年5月10日,《刑法修正案(八)》剛剛實施時,醉駕是否應該不分青紅皂白一律入刑就引起了很大爭議。當時,在全國刑事審判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張軍表示,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精神,對醉酒駕車的案件要區(qū)別對待,慎重處理,不宜一律入罪。一時間,“最高法為權貴階層留口子”、“越權解釋法律”的指責鋪天蓋地。當時,不少刑法學專家紛紛發(fā)表觀點。 清華大學教授張明楷撰文稱,醉駕屬于抽象危險犯,主要存在這種危險就行,不需要司法人員對這種危險進行判斷。如果完全沒有危險的行為,本罪不可能成立。例如,在沒有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因為不具有抽象的危險,不應以本罪論處。張明楷的解釋在刑法學理論界中得到了相當程度的認同。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則主張,對于醉駕具體的危險性,需要交由司法人員進行判定。他說,實際生活中,有的人自己主動狂飲、事后又堅持自己開車,有的是在他人力勸下醉酒、事后因故未找到代駕而駕車;有的人是在車流密集的繁華地段醉駕,有的是在人車已經稀少的深夜醉駕等,“如果交警一測,酒精含量達標,就認為是犯罪,未免太簡單化。”這種看法跟最高法的態(tài)度非常接近。 不過,普通民眾管不了這么多。在他們看來,不問情節(jié)一律入罪正是“醉駕入刑”最大的亮點。與會者較為一致的觀點是,關于“醉駕入刑”的立法過于“粗獷”,應當通過司法解釋使之更細致、具體,從而使實際處罰結果的威懾作用最大化。 執(zhí)法需要司法解釋 “醉駕入刑”對司法者是不小的挑戰(zhàn)。北京大學教授、刑法學者儲槐植說,現(xiàn)實中各種情況都存在,一個人被交警攔下后,拿起隨身攜帶的酒狂飲,說自己是停了車后喝的酒,這種情況怎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對“醉駕入刑”后的實施情況很關注,他披露了一些數(shù)字:“醉駕入刑”后,全國法院2011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的刑事案件增加了8倍多,并非案件絕對數(shù)量增加,而是《刑法修正案(八)》中規(guī)定了醉酒后駕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而此前,法院處理醉駕、飆車案件,適用此罪名還是很慎重的。 胡云騰說,危險駕駛罪這個新罪名出臺后,本來要出臺司法解釋,但是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意見不一致,所以造成在不同階段處理不大相同。他還表示,判斷醉駕的標準需要進一步考慮,要考慮駕駛者的主觀意圖,對于一些極為特殊的情況,是否應該一律入刑的確應該考慮。 余凌云主持的醉駕現(xiàn)象研究課題組調研發(fā)現(xiàn),處罰力度上升之后,不少酒駕司機逃避酒精測試的現(xiàn)象頻發(fā),比如,有的司機緊閉門窗,躲在車內,任憑交警如何勸說也不出來,持續(xù)數(shù)個小時;有的司機停下車后,先狂飲一瓶礦泉水,交警問話,一言不發(fā);有的司機聲稱患有乙肝,試圖嚇退交警對其進行酒精測試;毆打交警、暴力抗法、沖闖檢查站的現(xiàn)象也屢見不鮮。 此外,由于人體對酒精有一定的分解功能,時間越長,酒精分解的越多,被測試時酒精含量的數(shù)值就越低,因此,拖延時間成為很多人逃避酒駕懲罰的一個重要手段。對這種違法行為,目前僅能以妨礙執(zhí)行公務,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處罰,最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于醉酒駕車、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這樣的力度明顯不足。 判斷是否醉駕的檢測方法也存在可操作性差的問題。按照公安部2011年頒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guī)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公安部還要求,對涉嫌醉駕者必須進行兩次酒精檢測,第一次是呼氣,第二次是血液。“如果第一時間不配合檢查,檢測時酒精含量達不到80毫克怎么辦?我們現(xiàn)在也不清楚。”一位來自交管部門的人士認為這條規(guī)定過于粗糙。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叢斌曾經對媒體表示,他對“醉駕入刑”難以操作的擔心至今沒變。作為法醫(yī)學專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幾次審議中,叢斌都表達了同樣的看法:每個人對酒精的耐受力不一樣,醉酒狀態(tài)僅僅以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進行判定,不夠科學。 “有人100毫升血液中只有40毫克酒精就已經酩酊大醉,有人100毫克還跟沒喝似的,這樣的話,40毫克的開了車,就可以逃避懲罰,這顯然不公平。”叢斌主張結合酒后行為是否能夠自主控制、語言表達是否有障礙等多種要素來評價“醉酒狀態(tài)”。 另外,在查處醉駕過程中,如何節(jié)約執(zhí)法成本也是很重要的問題。公安部法制局行政法規(guī)處副處長李華周表示,交警查處醉駕是現(xiàn)場執(zhí)法,一對一,目前執(zhí)法成本特別高。 此外,公安部出臺的程序規(guī)定要求兩名以上警察陪同一名嫌疑司機至醫(yī)療機構提取血液樣本。毫無疑問,該程序規(guī)定將耗費交警部門有限的資源,如果其他部門的警察能夠協(xié)助交警部門一同開展對醉駕的執(zhí)法工作,那么他們就能夠承擔起將嫌疑人帶至醫(yī)療機構的任務,交警就能夠從此項任務中解放出來,從而繼續(xù)在現(xiàn)場開展執(zhí)法活動。 叢斌認為,盡管目前“醉駕入刑”存在種種問題,但為了維護法律權威,立法機關不應該輕易改動這條立法。為了彌補立法的不足,他建議,由法醫(yī)學會出臺有關醉酒狀態(tài)的認定標準,另外,等待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據(jù)《中國青年報》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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